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南垄村外江滩2564棵意杨树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标的名称: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南垄村外江滩2564棵意杨树。(标的编号:N0168LQ240013)
(二)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南垄村外江滩,树种为意杨树,总数量为2564棵,具体情况如下表:
规格型号 | 数量(棵) | 单价(元) | 转让底价(元) |
胸径20-25CM | 254 | 260 | 66,040 |
胸径25-30CM | 325 | 300 | 97,500 |
胸径30-35CM | 1985 | 340 | 67,4900 |
合计 | 2564 |
| 838,440 |
(三)特别提示
1、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2、本次转让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三、转让方
周东学。
四、交易条件与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838,440.00元。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勘察了转让标的,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本次转让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办理完毕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因受让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转让标的损毁、偷盗、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内(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转让方要求依法完成转让标的的采伐、检疫、运输、清场等工作,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林木的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均以实际移交日现状为准,如与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转让标的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承诺:依法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组织专业的采伐队伍进行砍伐,配置专业采伐工具和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划定好安全作业警戒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在采伐、运输等施工过程中,如果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采伐施工前,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合同》,依法对树木采伐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进入伐区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伐区作业。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不得越界采伐、占用、破坏他人耕地,采伐区域内不得遗弃木材,采伐下的木材归堆至转让方指定的集存地点,堆放整齐,并自行看护。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采伐施工期间,因树木采伐引起的一切地方矛盾纠纷,由受让方自行妥善处理解决,处理矛盾纠纷的时间不能影响到转让方对于受让方树木采伐规定完成时点的履行,也不要求转让方给予任何减免及时间延长。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对树木采伐时,必须严格控制伐桩高度,不得破坏地表土。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不能全部履行《产权交易合同》且造成转让方损失的,或发生安全事故或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均有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涉及本次标的转让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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